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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门槛大幅提高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22日 04:47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2月22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起草并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大幅提高了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门槛。
  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符合的条件,与现行规定相比,意见稿增加了“开业时间超过3年、上一年度实现盈利”等限制性条件。同时,还大幅提升了对净资产及募债规模的门槛,规定保险公司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现行要求为5亿元);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现行为100%)。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
  意见稿还在次级债的募集、管理和偿还方面增加了新规定,要求募集人应当在保监会批准次级债募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次级债募集工作;未能完成募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募集人应当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次级债的登记、托管机构,并可代为兑付本息。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
  意见稿还特别规定,次级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另外,募集人可以对次级债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应当设定在次级债募集5年后。次级债合同中不得规定认购人具有次级债赎回权。次级债根据合同提前赎回的,必须确保赎回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就次级债的监管,意见稿也增加了新要求,明确规定募集人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另外,保监会可以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管理、募集资金的运用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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