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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将遭重罚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1日 06:04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2月11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新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正式发布施行
  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本报讯 国务院昨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新规定,对经营者串通涨价、恶意囤积罚款上限将大幅提高。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
  上述负责人强调,不仅要查处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监管,实现价格监督检查的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
  据介绍,《规定》修改前,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方面比较笼统,打击重点不够突出,处罚力度总体偏轻,对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尚不足以充分发挥应有的警示、震慑和惩治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从实际情况看,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以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正常价格秩序破坏最大,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大,人民群众最为不满。为此,《规定》主要从打击这几类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出发,作出了四方面的修改。
  具体来看,一是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新《规定》明确: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对恶意囤积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打击力度。新《规定》将恶意囤积行为具体化为: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同时,《规定》要求: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增加应受监管和处罚的对象。新《规定》明确:对经营者、行业协会等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四是为保障政府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有效执行,新《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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