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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7日 04:35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2月07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去年8月份以来,全国已有超过5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明显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但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了较大收支缺口。因此,必须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会议确定:(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成本通过政府补助和服务收费补偿。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由政府合理安排补助。2010年政府按照人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并逐步调整到位,医疗服务收费增加部分由医保支付,不增加群众负担。落实政府补助和调整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人员和设备配备等要与功能定位相适应。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实行以竞聘上岗、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和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激励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三)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将符合条件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制定具体补偿办法,明确补偿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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