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11日 06:03 |
作者: |
陈荣 |
| |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陈荣 2010年秋天,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风暴再次掀起。 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就长期以来饱受批评但又屡禁不止的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打击和防控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显然,在黄光裕等买卖中关村股票内幕交易案尘埃落定之后,打击证券内幕交易已成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据报道,今年前10个月,在证监会新增的100件非正式调查中,内幕交易就有74件。在正式立案的88件中,内幕交易42件,占比为47.7%。内幕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危害越来越大。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在国资并购重组中,国有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内幕交易案件并不鲜见。这暴露出国有企业资本运作程序中,在层层报批过程中内情泄漏的问题。 其次,相关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严重缺乏职业道德和操守。由于涉及内幕交易的人员范围较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人、从事保荐和投行的券商以及会计等专业中介人员,有的利用因工作关系获得尚未公布信息买卖股票获取不当利益。在证监会最近查处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涉及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多达546人,保密的内幕信息呈半公开化的程度。 第三,对内幕交易案惩处不够严厉,影响监管威慑效果。由于制度缺陷,而内幕交易又有相当的隐蔽性,案发常常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因此,能够查处的案件非常有限。无论是行政处罚的金额,还是刑事责任的追究,都缺乏应有力度,不足以阻挡见利忘义者违法犯罪的脚步。而且,民事赔偿制度的缺位,更是难以从经济利益上让违法者釜底抽薪。为什么内幕交易行为愈演愈烈,这值得我们深思。 重在建立长效机制 首先,借鉴国外经验,提高处罚力度。根据现有相关规定,对内幕交易没有“违法所得”情形的行政罚款最高额只有60万元,美国最高额是250万美元,只占1/33。乱世用重典,只有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增强监管和处罚的威慑力,才能有效遏止大量的内幕人员铤而走险的冲动。 其次,把五部委文件精神切切实实落到实处。此次将打击内幕交易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既是出于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总体任务依然严峻的需要,也是体现有关部门打击内幕交易、严惩股市害群之马的决心和信心。 但需要警惕的是,要避免文件流于形式。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当时,投资者十分欣喜,维权热情高涨。但近三年过去了,由于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投资者维权举步维艰,一些法院工作人员甚至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个文件。为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组织落实《意见》规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对已经存在或者预见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实施意见,改变以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推动打击内幕交易的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第三,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措施。首先,可考虑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减少不必要的信息和文件流转程序,减少接触内幕信息人员;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署信息保密的承诺书和责任书,促使其警钟长鸣,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另外,参照其他有奖举报方式,试行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以鼓励举报者的积极性,扩大举报线索及时打击内幕交易。总之,把遏制内幕交易的各项措施制度化,常态化。并且,不断探索新的适应中国证券市场特点、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方法和制度。 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追究内幕交易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但实际情况并不理想。 打击内幕交易,应当赋予因内幕交易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普通投资者以法律救济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是当务之急。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出台证券市场因内幕交易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使内幕交易证券民事赔偿跨出实质性一步。没有法律的有效保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就无从谈起。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