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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化”是打击内幕交易的利器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3日 09:40 | 作者:童芬芬
近日,国内资本市场乃至全球资本市场掀起了一股打击“内幕交易”的浪潮。五部委联合出击的举措会让资本市场上涉嫌交易的情况有多少改观呢? “阳光化”是打击内幕交易的利器 作者:■本报记者 童芬芬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字数:3420 继中国足协扫黑反赌之后,近日,国内资本市场乃至全球资本市场掀起了一股打击“内幕交易”的浪潮。 “莫非证券市场的这枚‘毒瘤’终于要摘除了?”这既是多数人心中的疑虑,更是他们心中所盼。那么,继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之后,这一重磅出击的举措会让资本市场上涉嫌交易的情况有多少改观呢? 近日,有公开数据显示,截至政策出台之日到11月30日,这8个交易日里,至少有13家个股疑似“顶风作案”,其中被质疑最多的就是金螳螂。这些个股在公布利好之前均出现涨停,涉嫌重大消息“泄密”以及“内幕交易”。 由此,投资人不禁要问,为何监管风暴不断升级,A股市场内幕交易仍屡禁不止呢? “天下无贼”只是电影 进入全流通时代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往往与二级市场股价异动密切关联,通过散布信息配合二级市场股价操纵并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日渐增多。一次又一次的惨痛经历让投身于股市的小股民们也无法再像“天下无贼”里的傻根那样单纯了。 为此,证监会曾多次强调要加强打击内幕交易的力度和决心,尤其是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跨部门的多方合作,无不显出高层决心之大。 《意见》中就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和全面部署,要求各方要加强对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的管理,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这将对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很大作用。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有业内人士对此作了一个通俗的比喻:“这是一种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类似于玩扑克游戏中偷看底牌的作弊活动,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投资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据证监会的调查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调查内幕交易295起,占新增案件的45%。今年1月至10月,证监会新增非正式调查案件100件,其中内幕交易74件。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如黄光裕,2010年5月18日,法院认定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等罪,对其处以罚款数亿元,并执行14年的有期徒刑;而从近期市场看,重阳投资原合伙人兼首席投资官、交银施罗德基金原投资总监李旭利,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公司原基金经理黄林等人因涉嫌“老鼠仓”,成了公众审判的核心。 可以说,内幕交易是中国股市目前最大的弊端,尤其是“重组股”成为A股市场内幕交易的重灾区,其次,创业板和中小板中,内幕交易也屡见不鲜。业内人士纷纷呼吁,从市场交易层面看,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不仅具有紧迫性,而且绝对有必要。 全球掀起内幕交易“监管风暴” 值得关注的是,此番因打击内幕交易的不只是A股市场,这前所未有的“监管风暴”也在全球范围内掀起。 11月22日,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突击搜查了3家对冲基金公司,分别是总部位于康涅狄格州的地平面全球投资者公司、响尾蛇资本管理公司和总部位于波士顿的海湾资本管理公司。此事一经传出后令整个华尔街震惊,当日美国股市金融股收盘全线大跌,高盛和美国银行股价均大跌逾3%,摩根士丹利下跌2.2%,摩根大通下跌2.28%,富国银行下跌2%。 对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方面公开表示,目前美国金融市场存在大量内幕交易,甚至远远超过预想。美国证交会已将内幕交易调查的关注重点从一次性违规案件转到连续违规者和相互勾结的集团。 无独有偶,正当市场还在为美国严打内幕交易的行动惊魂未定时,英国金融管理局(FSA)在之后两天里也发出严厉指控,在声明中指出有5人总计参与了17桩内幕交易,其中包括专营券商BlueIndex的两位前高管和一位前高级交易员。 据公开资料显示,英国金管局就此透露,这5位被告的年龄在27岁至34岁之间,他们于今年5月被捕,当时金管局还剥夺了券商BlueIndex继续进行交易的权力。券商BlueIndex的共同所有者和前高管桑德斯及其妻子米兰达共同受到的指控是,他们在7项收购交易宣布前违规进行了内幕交易。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说,这场全球“监管风暴”在时间上无论是否属于巧合,这至少证明了一点,内幕交易已经成了全球资本市场公愤的“毒瘤”,必须要除之为快。 屡禁不止背后的利益诱惑 作为证券市场一大“毒瘤”,内幕交易其实在证券市场设立之初就已经存在,即使美国这样的具有百年历史的成熟资本市场,也依旧存在着内幕交易问题,而屡禁不止的背后便是巨大的利益诱惑。 我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也都对内幕交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的量刑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尽管从法律法规上都有了“禁制令”,但屡此三番的严打仍然禁止不了内幕交易事件的发生,而这背后皆是因为几乎每一桩内幕交易案都为内幕交易者带来了巨额的非法所得。 据网络上一份公开的案例显示,9月份,证监会有关部门通报了上海祖龙内幕交易案。作为上市公司创兴科技的直接控制人,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榕生于2007年2月,计划将其所控制的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资产注入创兴科技,筹划伊始,陈榕生就将他控制的上海祖龙、上海振龙等公司的资金5090万元,陆续转入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大量买入创兴科技股票,股价从2月初的5元/股左右一路上涨到5月8日的16.54元/股,随即发布了资产注入的公告,并于5月9日起开始停牌。 尽管5月24日创兴科技发布公告,取消了相关资产注入,但陈榕生累计账面盈利已高达1915万多元。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件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法人内幕交易案。 其实,诸如陈榕生案件只是众多内幕交易案中的一个缩影。一例又一例内幕交易的发生,让中小散户们觉得“很受伤”,因为掌握内幕消息者赚取的恰恰是那些缺乏信息渠道的中小散户的钱。 “阳光化”是利器 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内幕信息操作手段越来越隐蔽,而且涉及内幕交易的主体开始更加多元化,因此打击内幕交易变得尤为困难与复杂。尽管监管层打击这一行为的决心之大,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要想真正打击内幕交易,还得先从制度入手。 据了解,除了内幕交易越来越隐蔽外,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和“举证难”也是打击内幕交易的一大阻碍。比如,在内幕交易的定义中提到:“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牟取私利的行为。”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困惑:“高管人员是知情人员,那么高管人员的家人与朋友算不算知情人员?” 尽管证监会2007年出台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试行),并对内幕人的认定作了细化,补充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的范围,对当然内幕人、法定内幕人、规定内幕人和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但在法律专家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出台关于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证监会提出的认定标准能否在法院审理案件中被合理吸取尚未可知。 另外,有专家认为,内幕交易的违法成本很低也是驱使内幕交易人铤而走险的一个原因。而根据美国法律,内幕交易者不管有没有非法所得,最高将被处以250万美元的罚款,且最多要监禁25年。而我国仅规定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使得中国的违法成本很低。 除了坚决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外,业内人士表示,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审批环节的内部管理和制约监督,压缩决策链条、缩短审批时间、完善保密制度、实现内幕信息流转留痕,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同时,也可以借鉴海外制度,对于举报人予以涉案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内部人、外部人举报,让内幕知情人不敢逾矩。 此外,重组作为内幕交易的“重灾区”,可谓一边严打一边仍不断地在发生。对此,业内人士建议,有关部门应打破条条框框,将重组实施情况全部公诸于众,让市场各方及时了解重组的进程,使市场价格能够反映资本运作导致的盈利变化,从而使重组完全公开透明化。只有将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更加“阳光化”,才能让内幕交易者无处遁形。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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