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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期货保税交割增值税政策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7日 04:35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2月07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称,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据悉,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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