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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喊停水电“有偿开发”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7日 04:35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2月07日证券时报第1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
  通知明确,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权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不得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通知称,近几年,一些省市自行出台地方性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以水能(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名义向水电企业收取出让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不仅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而且加重了水电企业负担,影响了水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对此,通知要求,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根据有关规定,各地不得对已建、在建和新建水电项目有偿出让水能(水电)资源开发权,不得以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名义向水电企业或项目开发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
  通知同时明确,各地要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财政部、发改委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各地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按规定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并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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