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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公积金个人房贷细则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30日 04:52 作者 张达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1月30日证券时报第18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不得向第二套房为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放贷
  证券时报记者 张达
  本报讯 昨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细则,要求从11月29日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8.81平方米的家庭,不得向二套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
  新规要求,对11月29日(含)起新受理的首套自住购房者,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明确,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8.8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并且,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购买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个人贷款。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另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贷款申请将停止受理。
  北京中原分析认为,按照3人家庭计算,现有住房面积超过87平方米将不能使用二套房公积金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改善性需求,目前有意向用公积金贷款二套的客户可能9成都将难以如愿。北京此次率先出台公积金贷款执行细则,严格了公积金贷款用途,预计各地将出台细则,限制公积金的使用。但是因为商业贷款优惠的接近取消,预计依然会有大量的首套购房者会选择使用公积金。
  继10月20日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后,11月3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首套90平方米以下贷款首付至少2成,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至少3成;二套贷款仅限对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且仅限于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至少5成,利率为同期首套利率的1.1倍。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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