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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网围堵热钱 结售汇头寸下限管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0日 03:20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1月1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外商直接投资、返程投资、境外上市等资金跨境流动亦收紧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本报讯 尽管官方从未承认热钱大批流入,但一张围堵热钱的大网却越织越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合理引导跨境资金流动,应对热钱违规流入。
  在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基础上,《通知》对银行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的头寸余额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各行2010年11月8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中“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通知》取消了“企业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时,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的规定,银行需根据企业可收汇余额办理额度内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30%调整为2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2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通知》规定,银行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再为该笔付款业务叙作海外代付的,如两者期限合计超过90天,则海外代付项下金额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控制。外汇局通过交叉比对监管数据和银行内部业务数据,监测预警银行违规借用短期外债与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等情况。
  为防止热钱借外商直接投资渠道流入国内,外汇局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的管理。《通知》规定,若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须提交经公证的相关代为出资证明。
  另外,《通知》还要求按照支付结汇制的要求,加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结汇的真实性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结汇需符合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对于超募部分或超出招股说明书用途的部分,另需提交与其结汇用途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结汇支付给交易对方的,不得结汇留存于自身人民币账户。
  《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贸易、外商直接投资、返程投资、境外上市等渠道的资金跨境流动,特别是加强了对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短期外债的管理,强化了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的真实性审核义务,有利于进一步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和结汇,防范热钱跨境流入带来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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