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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下放行政处罚权 沪粤深先行试点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02日 04:40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1月02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试点期间,三家派出机构可对自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证券时报  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证监会近日决定在上海、广东、深圳证监局等三家派出机构正式开展行政处罚试点工作。今后,三家派出机构将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范围内的部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负责行政处罚的执行。
  根据证监会昨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试点工作规定》,试点期间,三家派出机构将按照规定对自办案件进行审理、听证,实施行政处罚。处罚范围是自立案件中案情简单、规则明确、影响较小、处罚不重、能够快速结案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司法移送以及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仍由证监会机关负责进行处理。
  “这是证监会深化证券执法体制改革的又一项新举措。”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合理划分证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之间的行政处罚权,合理调配监管资源,将在整个证券监管系统形成科学、高效的行政处罚工作机制,能够进一步强化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大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效能,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在行政处罚试点过程中,试点单位需坚持“审查分离”的原则,试点单位制度、组织和人事上要做到调查和审理人员分开,部门独立、分管领导分开负责。同时,为保持执法尺度统一,三家试点单位还需明确责任,严肃纪律,防干扰,减干扰,遵守案件审理的回避制度,健全审理工作中反腐倡廉制度。
  根据《工作办法》,试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还应当在向当事人发出事先告知书前向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进行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试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开。
  据悉,为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证监会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订和调整了案例调查、备案等一系列制度,三家试点单位在规章制度、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等方面也做了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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