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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单次不超20个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15日 05:02 作者 肖渔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0月1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应优先考虑投研能力强、资质硬且偏好长期持股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出《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保荐机构单次至多推荐20个推荐类询价对象。针对每个新股发行项目,保荐机构可对询价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每次调整至多10个。
  《通知》称,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资产管理规模、专业技能、投资经验、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等方面。推荐类询价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应当优先考虑投资能力强、研究水平突出、资质过硬且具有长期持股投资偏好的机构投资者。此外,就单个新股发行项目而言,还可优先选择与发行人存在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推荐类询价对象。
  《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针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审核决策机制,明确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决策程序以及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督导措施等。在选择推荐类询价对象时,应当严格比照公司内部的推荐标准,严格按照审核规程进行,推荐名单必须经公司级相关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确定。
  对于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变更备案,《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应在新股发行项目通过发审会审核后5日内向协会提交变更备案申请,且每次至多调整10个询价对象。但当单个项目的股票发行数量超过4亿股时,保荐机构可提前向协会书面申请适当增加询价对象推荐数量,推荐数量可至多增加为40个询价对象。
  对于保荐机构的责任,《通知》规定,当保荐机构推荐的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在开展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过程中出现无效申购等违规行为时,该询价对象及保荐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协会在对该询价对象采取自律处理措施的同时还将对保荐机构采取相应措施。保荐机构对推荐的询价对象负有持续督导责任,并对其开展的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应当尽快完成对询价对象推荐规则的制订工作,并于10月20日下午5时前向协会报备,做好询价对象推荐名单的确定和首次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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