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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5日 04:59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15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给予明确。根据通知,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将免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通知明确,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六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六项收入是: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同时,通知明确,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获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收入,以及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两项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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