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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海峡两岸空中直航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5日 04:59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15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为推动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给予明确。
  根据通知,自去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空公司在去年6月25日起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在今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还。
  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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