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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放行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7日 04:52 作者 肖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07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保本基金的风险资产比例应限定在净资产的30%以内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波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保本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同时允许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意见》还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

  据悉,《意见》对保本基金的定义、风险揭示、担保机构资质、担保方式、披露要求、到期处理方案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保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担保机构资质等问题,为保本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意见》首先明确了保本基金的定义,并明确保本基金仍应强调风险揭示。《意见》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律文件及销售材料中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说明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为控制保本基金的整体投资风险,《意见》规定保本基金的风险资产比例应限定在净资产的30%以内。此外,按照《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的规定,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可以不受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限制,从而扩大了保本基金的高风险资产投资范围,为保本基金在保持低风险特征的前提下获取更高的收益创造了可能性。

  由于担保机构是保本基金产品设计的重要环节,《意见》明确规定了保本基金担保机构的资质条件。非金融机构担任保本基金担保机构,应当满足“成立并经营满3年,最近3年连续盈利,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已担保的保本基金资产规模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考虑到担保公司的业务有一定特殊性,为控制担保公司的整体风险敞口,《意见》还要求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的25倍。

  为扩大担保机构范围,《意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担任保本基金的担保人,并按照不同机构的性质分别规定了担任保本基金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同时,《意见》规定保本基金的担保方式分为连带责任担保和风险买断担保两类,为基金管理人设计保本基金提供了多种选择,有利于降低基金管理人资本金风险。

  《意见》列明了担保合同的基本要素。考虑到基金管理人已经向担保机构支付了担保费用,《意见》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再与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据悉,自2003年以来,证监会先后核准了9只保本基金的募集申请。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仍有6只保本基金在运作,份额达240.64亿份,规模为304.8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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