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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QDII获准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7日 04:53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07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监会近日将发布关于降低基金QDII参与门槛的相关办法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证监会获悉,券商一对一代理客户资产进行海外投资正式放行,中金公司成为首家开展该业务的券商。此外,证监会目前正在研究关于降低基金QDII的参与门槛问题,预计很快就会有结果。
  据悉,证监会日前制订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6号》,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取得QDII资格和外汇额度后,在外汇额度范围内,为境内客户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投资海外证券市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和要求,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活动。
  该负责人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取得QDII资格和外汇额度后,在外汇额度范围内,为境内客户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服务,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符合现行法规和政策,有利于证券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发展跨境业务,更好地满足客户投资需求,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积累跨境业务经验,拓宽盈利渠道。
  他说,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QDII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它为客户提供一对一、量身定制的理财服务。作为QDII业务,它是以境外证券市场为投资对象的理财服务。因此,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既要适用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执行办法》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又要参照适用证券公司QDII业务的相关规定,如《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由于“QDII办法”和“QDII通知”主要针对基金、集合计划等向多个客户募集资金的理财产品制定,部分内容和条款无法适用于为单一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此,证监会制订了相关意见,对证券公司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对不适用“QDII办法”和“QDII通知”的部分条款也予以明确。
  据介绍,中金公司是我国首家获批QDII资格的券商,截至目前有9家券商获得QDII资格,5家公司获得外汇额度,但目前除中金公司外,其他券商尚未开展此项业务。另据悉,截至今年7月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资金余额总计640.33亿元,客户总计475人,其中机构客户196人,个人客户27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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