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04日 05:07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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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财政部、发改委和工信部等三部委日前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规定,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切实使消费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通知要求,节能汽车推广企业要及时把补贴政策和推广车型等有关情况通知各级经销商,并要求经销商在销售场所明示推广车辆型号、综合燃料消耗量、实际销售价格和补贴标准,认真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确保纳入节能汽车推广目录的车型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即可享受国家财政补贴。(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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