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31日 16:18 |
作者: |
雷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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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8月31日讯 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周二联合发出通知,为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
《通知》称,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通知》划定了具体享受此优惠政策的具体相关品种范围,以及相关企业的资格标准。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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