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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颁布自律管理15项措施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3日 05:09 作者 肖渔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03日证券时报第10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投资者开户的,将受到暂停业务资格处罚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渔
  本报讯 为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维护登记结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发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并自2010年11 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细则,中国结算对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的自律管理措施共有十五项,分别为: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户代办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暂停或终止开户代理机构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要求更换结算参与人代表、代表助理或相关联系人;调整结算参与人资格类型;调整结算业务要求;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暂停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提请中国证监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结算公司依据业务规则、协议等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在账户管理方面,开户代理机构擅自在未经审核批准的场所为投资者开户的,或通过互联网或远程联网终端方式为投资者开户的,将暂停其相关开户代办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在结算管理方面,结算参与人发生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情况时,中国结算可视其发生连续不足的交易日天数长短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调整结算业务要求等管理措施。结算参与人发生回购质押品不足情况时,最近一个自然月连续不足达到二次的,中国结算将进行口头警示;最近一个自然月连续不足达到二次以上的,中国结算将书面警示;最近两个自然月累计六次以上连续不足的,中国结算将采取通报批评或调整结算业务要求等。
  对于结算银行,最近两个月累计三次以上,但未造成结算参与机构发生透支、新股申购无效、新股发行验资无法进行等重大事故;或者发生一次但造成重大事故的,中国结算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暂停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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