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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鼓励民资重组高风险农信社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2日 04:59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02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日前,银监会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通过并购重组加快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化解。为贯彻落实“国36条”精神,银监会扩大了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根据《指导意见》,民间资本可参与高风险农信社的并购重组。
  银监会规定,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的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民间资本中的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指导意见》指出,并购要以有效化解风险、提升管理水平和增强支农服务能力为主要目标,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依法合规、合作共赢的原则,要求并购重组的同时实施股份制改造,按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持续稳健发展。
  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明确,并购重组的对象为监管评级六级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均可作为并购方实施并购。并购方为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至少在二级及以上,并购后并表测算主要监管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企业应符合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资本的有关规定。
  《指导意见》还要求,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严控道德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加强对并购方资质监管和注资监管,严防恶意收购,严厉打击虚假注资、贷款注资及抽逃资本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原则上被并购机构不得对控股股东授信,控股股东不得谋取股权收益之外的其他收益。此外,要加强对并购重组的后评估,确保实现并购重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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