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14日 05:23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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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将于下月出台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胡永康在昨日召开的第四届注册会计师论坛上透露,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银监会已制定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预计下个月就会出台。 胡永康表示,外部审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补充。外部审计的一些信息有助于银行监管机构有针对性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此次金融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已经采取多种措施改进银行外部审计质量。 他表示,将于下个月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将加大对银行业外部审计的监管力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确保外部审计的质量。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声誉的外审机构进行审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签字注会师实行定期轮换,负责外部审计的机构不宜同时提供咨询服务。 对于外审机构存在不当行为和严重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终止委托其承担审计工作。银行监管机构则有权对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 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外部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要求,为外部审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提供合理保证,同时应当与外审机构充分沟通,及时了解审计进展情况。而外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情况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置障碍。 三是要求银行监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加强配合。《指引》要求银行监管机构通过举行双方或三方会谈方式加强与外审机构的沟通和交流。外审机构审计过程中发现银行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时,可直接向银行监管机构报告。 四是强调对审计结果的利用。《指引》明确,银行监管部门要关注外部审计反映的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并积极整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将整改结果报告银行监管机构。 为提高银行业外部审计质量,胡永康还建议,赋予银行监管机构一定的外部审计监管权限。他说,银行监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具有监管权限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监管问题。银监会在银行外部审计方面拥有适当的监管权限,是与国际银行监管发展趋势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环境要求相适应的。 他还建议加强银行监管机构和注会师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尽管新会计准则实施大大提高了银行业会计信息质量,但会计准则的原则性和过多主观判断的应用使得审计难度增大。希望银监会和中注协加强合作,共同指导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提高银行外部审计质量。”胡永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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