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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二阶段关注“三高”现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04日 04:10 作者 桂衍民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8月04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专家建议四方面着力深入市场化改革
  桂衍民
  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中,若要化解中小板和创业板发行中存在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募资额问题,专家建议,应该加快发行节奏,加强主承销商监管和询价机构监控,完善保荐制度。
  证券时报记者 桂衍民
  本报讯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一周年过后,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监管层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工作,主要针对目前中小板和创业板发行中存在的“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募资额)现象。
  业内专家建议,化解“三高”应该从发行节奏、主承销商监管、询价机构监控和保荐制度四个方面下手。
  日前有知情人士透露,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相关工作正在酝酿之中,监管层内部现就相关问题展开研讨;第二阶段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了解决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三高”问题。
  某大型外资资产管理公司首席代表认为,上述“三高”现象是资本市场阶段性问题,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目前中国老百姓投资渠道及品种过少,选择空间有限;二是中国资本市场依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投资者“本土化投资”色彩浓厚。
  上述首席代表还认为,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应加快发行节奏和加大发行力度,以给投资者更多的投资选择。考虑到在审核制背景下保质保量的难度,可将目前的审核制改成注册制。“如果中国上市公司数量达到5000家至6000家时,‘三高’现象肯定不复存在。”
  东部沿海某询价机构负责人表示,第二阶段改革应该加大对主承销商的监控力度,尤其是对承销过度包装、提供的资料不实等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这位负责人表示,“三高”问题根本就是高发行价的问题,发行价表面上由询价机构决定,但实际上主承销商在其中的影响力最大,往往左右询价机构最终报价。
  不过,对于上述询价机构负责人的建议,深圳某券商投行部总经理并不认可。他表示,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只是提供一些参考资料和参考价格,最终价格仍由询价机构确定。这位总经理建议,“应加大对询价机构的监控力度,让询价机构对自己的报价进行负责,报低价者一律不让参与申购,报高价者不准放弃申购”,此外,还可以考虑引进存价发行机制——即一次审批后分批同价发行。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要解决当前存在的“三高”问题,必须在制度上下手,要从长远考虑。第二阶段的改革,必须在坚持“市场化”的前提下进行。在具体方面,应改革保荐制度的动力机制,加强保荐人责任意识,对不实行为和提供不实资料者加大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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