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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失效上市公司高管应问责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26日 04:01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7月26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中国证监会纪委书记李小雪表示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纪委书记、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副主席李小雪日前表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中对董事会及经理层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方面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必要考虑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制度落实有抓手,责任追究有源头。
  近日,由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举办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培训班在京开班。李小雪在开班仪式上表示,经过财政部等五部委的共同努力,我国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现在已经有了非常好的基础。为保证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有效实施,应充分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采取措施解决内控规范体系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
  李小雪同时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层要提高对内控工作的认识,转变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仅仅是为满足外部监管要求而被动应对的观念;要以实施内控规范体系为契机,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治理结构,促使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各自的职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和促进机制,保证重大目标的合理确立和有效执行,同时要合理定位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内控制度成为防止控股股东干扰上市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的手段。
  李小雪强调,实践证明,从保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出发着手建立内部控制,并在此基础上向其他经营管理领域拓展,是较为有效的实施途径。为此,他建议上市公司以保障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为切入点,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化解和降低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风险。围绕我国证券市场出现的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上市公司应特别加强对关联方交易、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的控制,设置控制环节,减少利润操纵行为和会计处理的主观随意性。
  此外,李小雪还表示,我国上市公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在利用内控措施规范上市公司经营和运作行为的同时,也要考虑研究不要因内控的实施影响上市公司发展效率的相应措施。在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过程中,应遵循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化的效率,避免执行程序的繁琐带来上市公司和市场发展的低效率。
  今年4月,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根据五部门制定的企业内控配套指引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国内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并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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