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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软件不得有夸大误导性宣传

    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将于8月15日结束。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逐渐演化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两种形式。出台两个规定,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提升证券研究水平,深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同时,有利于引导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模式转型。
  “投顾”不得代客理财承诺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投顾规定》)在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行规范的同时,对现实生活中引起诸多投诉、投资者反应强烈的“黑嘴股评”及炒股软件夸大宣传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就股评方面,《投顾规定》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就炒股软件方面,《投顾规定》规定: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信息揭示和风险提示要求:(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作夸大、误导性宣传;(二)充分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以及使用该工具或设备带来的风险,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者隐瞒;(三)充分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以及获得数据信息的时间;(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充分说明其工作原理和方法。
  《投顾规定》还要求,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等行为。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个人向客户收取费用。
  自营不得与研报观点相反交易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研报规定》主要确立了研究报告规范、利益冲突管理等基础制度和规范要求。
  《研报规定》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利益冲突,审慎处理影响证券价格的敏感信息,公平对待利益相关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传播虚假、不实、误导信息。在研究报告上署名的研究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公司负责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自营、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研究部门及其人员制作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以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特定客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干涉和影响。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使用者。不得将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提前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及人员或者特定使用者,谋取不当利益。
  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对具体股票做出明确的估值和投资评级的,应当经合规管理人员审查后,在证券研究报告中或者便于客户查询的渠道,披露截至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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