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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落实亟待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8日 04:23 作者 刘海;刘宇骁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7月08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刘 海 刘宇骁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36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一规定的发布充分体现出我国提高民营经济地位、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决心。然而,国家政策出台后,配套的法律法规也亟待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新36条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更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推动。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新36条中所涉及行业领域的规定很不完整,仅仅涵盖了资本数额、主体组织形式等最基本要求,对于资本运作,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包括准入、监管、处罚三大部分,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对这三个方面都有规定,但均是针对已经成立或待成立的国有资本公司而言,显然不能满足新36条的落实要求。针对民营资本进入相关领域进行专门的规定和出台实施细则,这应该成为法律法规修订的大方向。
  首先,在行业领域准入方面,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私有资本进入,在资本数额、主体类型方面不应当提高标准,否则只会打击私有资本的积极性。另外,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准入规定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制度,国务院适当发挥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自主性,结合各地的市场经济环境制定更适于当地的规范,形成私有资本层级性准入的氛围,在充分发展私有资本的同时也可以切实消除地方经济差距。
  私有资本进入新行业领域的程序也是修订的重要部分。审批时间长、程序多是我国行政机关长期存在的问题,且已经对经济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因此在准入审批方面应当进行简化,审批时限方面也应当进行缩减,应在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建立专门的机构、人员专项审查,程序、时效、机构、人员应向社会公布,且要保证其稳定性,固定的机构及人员是提高效率的必由之路。
  其次,行业监管是整个私有资本运作的核心部分,太紧则可能禁锢,太松则易混乱。民营企业目前缺乏科学的管理模式,因此监管部门职能不应当局限于监督、管理两个方面,更主要的应当是指导企业提高资本运作能力。目前整个监管体系以“观音瓶”式的结构最为合理,瓶口即准入,稍大利于引入更多私有资本进入公众行业领域;瓶颈即行业管理,窄则利于企业更规范更具有市场竞争力;瓶身即国家扶持,应当广阔,不仅仅限于优惠的经济政策,更应当包括管理模式、运作模式等全方位的指导。
  最后,对于行业领域内违规企业的处罚方面。新36条所涉及的领域大多关系国家民生或社会稳定、发展,高标准、严要求是应该的,对民营企业、国有资本一视同仁也合乎平等管理的要求。但是,品牌效应差、管理相对落后、人才储备和培养薄弱等问题是现今民营企业存在的通病,综合实力的不平衡导致民营企业在承受处罚方面的能力明显低于国有企业,这是长期国有资本近乎垄断前沿领域的结果。因此,相关处罚应当走循序渐进的路线,前期对民营企业的处罚应当有政策性的倾斜,以规范、引导民营企业走上健康发展道路为出发点,实时监控、即时发现、即时解决为主要方式,力争将不利因素消灭于萌芽状态,既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发展又不引发不平等管理产生的弊端。
  新36条是国家经济改革的重笔,把握这一契机不但能让民营企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更能为国家经济注入新的活力,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应加紧进行。 (作者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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