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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建议公募基金引入有限合伙制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3日 02:27 作者 杨浩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7月03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杨 浩
  本报讯  深圳市创投公会秘书长王守仁向记者透露,他近期参加了基金法修改座谈会。他表示,基金法修改将会在大信托法前提下进行修改,将会逐步完善基金业严格的信托责任制。公募基金应当引入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将会适度宽松。
  王守仁指出,公募基金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治理结构不合理,激励约束机制不均衡。他认为,公募基金应当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发起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都应当成为合伙人,得到合乎其价值的报酬,从而实现有效的激励。而有效激励将有利于解决公募基金人才流失严重、老鼠仓和对敲盈利等问题,这对公募基金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次基金法修改将会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他进一步表示,公募基金引入有限合伙制不要一步到位,而应当分步实施,公募基金需要激励机制,但不能激励过度,也要防止相关人士利用该制度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王守仁说,按照权威人士的意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纳入统一监管范围。但由于其市场化程度低,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将会适度宽松。
  他介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基本思路包括三方面:第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行阶段,可能会考虑引入适当投资人管理制度,给投资人充分的风险教育,并由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第二,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需具备从业资格,并接受监管;第三,建立年度审批制度,并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此外,针对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统一立法的提法,王守仁表示,应当考虑二者的不同特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是非上市公司工商管理登记的股权凭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是上市公司有价证券,把这两者纳入统一立法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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