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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大扩容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23日 03:46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6月23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试点涵盖20个省区,境外扩展至所有地区,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纳入业务范围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
  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吉林、黑龙江、西藏、新疆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相比于以前试点业务主要集中在货物贸易、试点地区主要集中在港澳和东盟地区,此次通知中“扩容特征”明显,通知提出试点业务将包括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境外地域范围扩展至所有地区。
  央行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扩大,将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业内人士认为,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下,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对于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发展、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继续扩大还受到境外人民币投资渠道狭窄的限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此前曾建议,应该允许境外人民币以QFII形式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同时可以充分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使香港成为境外人民币筹集和投资的离岸市场。近日有消息称,相关部门拟放宽境外人民币或外汇经在港中资机构投资A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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