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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参与期指需跨两道坎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7日 03:58 作者 吴清桦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6月07日证券时报第10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托管行资金结算问题及特殊法人合同细化问题尚待明确
  证券时报记者 吴清桦
  本报讯   目前,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在内的多家券商已宣布其资产管理业务介入股指期货已获董事会同意。但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托管行资金结算以及特殊法人合同等细化问题尚未明确,券商资管短期内仍难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据了解,由于自营业务使用券商自有资金,因此在参与期指交易申请环节上比较简洁,涉及方较少,办理起来比较方便。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期指交易则存在托管银行的资金结算问题。深圳一家券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该公司正与托管行讨论关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期指交易如何进行资金托管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从操作便利方面考虑,只需资管部门在规定的托管行开设一个相应的资金账户。但是,具体如何操作———如资金是否需要在五大托管银行托管,这还得等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据业内人士介绍,如果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此前的托管银行不属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期货结算银行(目前只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具备相关结算资格),券商则需要在五大国有商业银行里新开一个账户进行资金划转,这势必增添与五大托管行具体沟通操作环节,也将延缓相关证券资产管理账户的期指交易编码申请。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托管行资金结算方面的问题外,券商资产管理是属于一般法人还是特殊法人,应与期货公司签署怎样的合约等细节问题,也需等待监管部门明确。
  据悉,监管部门正在制定相关规定,要求机构参与期指交易时,必须与期货公司签订有别于普通经纪合同的特殊法人机构开户经纪合同。另外,期货公司还需将按标准文本编印的特殊法人机构开户经纪合同事先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监管部门备案,目前,有关标准文本尚未下发。
  根据日前发布的《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中规定,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金所有关股指期货交易的规则,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金所有关规定申请相关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申请时,证券公司应当提交资产管理合同及中金所要求的其他材料。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还应当提交计划成立批准文件。同时,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中金所的相关规定,确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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