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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报告须载明自营持仓来源:新京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09:00 | 作者:吴敏
证监会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报讯(记者吴敏)证监会拟对券商报告作出规范,在昨日晚间发布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指出,券商在对一只证券发布报告时,应该在报告中标注券商自营持有该证券的数量,且发布两个交易日内不得反向操作。 证监会这份规定意在规范券商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和公平性。证监会指出,若对具体股票做出明确的估值和投资评级,则应在证券研究报告中或者便于客户查询的渠道,披露截至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此外,在券商参与保荐、承销证券时,券商研究部门对于该证券应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缄默。 而在同日发布的另一份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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