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15日 02:20 |
作者: |
王明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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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王明旭 在中国经济复苏的关键时刻,进一步强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并给出具体政策措施实属非常必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于丰富和充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出台“新36条”旨在促进民间投资接力政府财政刺激,并可以促进社会生产效率的提升。 2005年2月,国务院曾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份被称为“非公经济36条”的文件,首次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等国有企业垄断的行业和领域。但2006年12月,国务院又出台《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强调在电力、通信、石油等领域内国有经济绝对控股。 相较5年前的“非公经济36条”与今时的“新36条”,还是有所区别。首先,2005年的(“36条”)是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2010年的“新36条”则是针对民间投资的,后者范围小一些;此外,“新36条”突出执行性和操作性,提出了细化到二级科目的领域。在“新36条”中,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得到更进一步的拓宽。中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领域、部分铁路支线或干线建设、医疗和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政策性住房等。不过,尽管“新36条”的规定“看上去很美”,但从整体上看仍然缺乏政策细节的支撑,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无论是“非公经济36条”也好,还是当下的“新36条”也罢,关键是这些好的政策可以真正落实。 是鼓励发展非公经济,还是追求国企在所有领域的突飞猛进,这关系到中国未来的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方向性选择问题。“新36条”已经明确无误的表明了政府的态度。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36条”的真正落实仍有待时日。一方面,“新36条”也仅是给出的方向性的指导政策,操作层面上相关政策还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民间资本进入非传统领域,如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非短期能够实行,这些领域不仅仅是简单的市场准入问题,还涉及到事业单位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总之,应尽快把改革和清理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尽快形成政府和民间投资共同拉动经济增长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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