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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出炉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13日 03:10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5月13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00万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联合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办法明确,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担保资金采取四种支持方式:一是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是保费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是资本金投入。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是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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