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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17日 03:45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4月17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券商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疑点应及时告知客户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一旦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留存证据;基本确认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规定》提出,证券公司应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方面,除对客户在开户时要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外,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方面,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在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方面,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
  《规定》还指出,证券公司应健全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对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而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要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营业部进行现场稽核。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或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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