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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化虚为实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06日 02:11 作者 黄丹华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4月06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黄丹华
  不久前,被媒体曝光的“宝盈基金内幕”与苏州恒久“专利门”事件,使证券市场独立董事制度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独立董事制度“虚而不实”
  长期以来,独立董事制度的“虚而不实”一直是公司治理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之一。独立董事制度虽已取得明确的法律地位,并逐步得到改善,但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与其设立初衷相比,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监督不过是隔靴搔痒,浅尝辄止,并未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的“虚而不实”主要体现在独立董事的“不独立”与“不董事”方面。独立董事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却基本上由大股东提名推荐,上市公司发放津贴,由此独立董事就失去了保持其客观独立性的基础,进而催生出“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名人董事”等各种名义董事或形式董事,其虽屡遭诟病却难有改观。受制于大股东与董事会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占据的主动权,独立董事缺乏充分、及时、准确获取行使监督权所需要的企业信息的有效保障机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独立董事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正确判断。独立董事责权利的不对称与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使独立董事缺乏主动监督企业的积极性与规避监督失误导致企业出现违法、违规风险的审慎性。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财务审计、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附和者众,异议者少。一旦公司出现问题,独立董事就一辞了之,逃脱干系。独立董事近乎千篇一律的述职报告空泛有余,实质不足,更多的是流于形式的个人总结,很少对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具体建议。独立董事的业余兼职属性,使其难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专心做好企业的监督工作,特别是身兼数职的“独董专业户”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此,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尽职表现与工作绩效也就难免大打折扣,令人担忧了。
  独立董事制度的“虚而不实”不仅抑制了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经理层所起到的利益制衡作用,也削弱了独立董事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力量。
  独董制度亟待改善和加强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独立董事制度所处的公司治理环境已有所变化,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变独立董事制度“虚而不实”为“实而不虚”早已是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独立董事制度推出以来,股权分置改革、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基金管理公司的发展以及社保基金、风投基金等的引入,使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复杂多变,在“一股独大”有所抑制,家族控股依然存在的同时,还出现了多个大股东并存及“内部人控制”有所抬头等现象。相对于大股东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相互制衡能力与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而言,中小股东由于股权的高度分散与变动不定,难以形成合力,在公司治理中始终处于弱势与被动的地位。作为上市公司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投资者,他们需要真正以监督者的身份,平等、独立地参与公司治理,实实在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同时也需要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推进公司治理向权力相对均衡、利益共同分享方向发展,而独立董事制度的虚化与弱效,难以胜任这样的工作。
  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通过规范化、职业化途径,建设独立的,适合资本市场发展特点的独立董事制度。
  应尽快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制度体系,这是独立董事制度由虚转实的基础与保障。最重要的是出台与《公司法》相配套的法律规章,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针对独立董事权责不清的问题,应建立严格的独立董事连带问责制与连带赔偿制,对上市公司违法法规行为要追究相关独立董事的责任,即使独立董事已卸任,对其任职期间发生的相关责任也必须予以追究。对因独立董事失职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独立董事应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实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这是独立董事制度由虚转实的关键。一是要从人事与经济等方面摆脱对大股东及控股股东的依赖。建立一个从独立董事的产生,到独立董事的管理一体化的独立董事系统,确保独立董事不受大股东及相关利益体的制约,独立行使监督权。是否可考虑由上市公司协会负责该系统的运作。由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信息库,负责征集社会公众股东,包括基金公司对独立董事人选的意见,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由行业协会主持起草独立董事薪酬标准,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发放薪酬,其薪酬从上市公司缴纳的年费(会费)中支出;由行业协会组织股东代表及上市公司相关部门人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诚信档案,作为聘任、考核独立董事的依据之一。二是实行独立董事专职制。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主要由拥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和丰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以便于提高独立董事对企业监督的有效性;独立董事考核合格,经股东大会同意,可连任。
  实行灵活的独立董事比例制,根据上市公司不同的股权结构,在不低于三分之一底线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重,加大独立董事的分量。
  总之,做实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具备许多条件,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需要不断发展与完善。
  (作者系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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