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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梦九滥用控制权 韩版股东代表诉讼谢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27日 02:31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2月27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中小股东诉韩国现代起亚汽车集团高管,获700亿韩元巨额赔付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
  缘 起:
  民间组织与14名中小股东联合起诉
  据新华社电讯,2010年2月8日,韩国首都首尔中心地区法院法院发言人向媒体透露,该法院已裁定,现代起亚汽车集团(以下简称:现代集团)会长郑梦九因错误决策令公司蒙受损失,应向现代集团赔偿损失700亿韩元(约合5970万美元)。该法院同时裁定,零部件制造商现代MOBIS公司副总裁金东晋在案伴中过失较小,应支付小部分赔偿金。法院在裁决中认为,“郑梦九为防止现代集团管理层权利受威胁,使之参与股票交易,尽管这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在该案中,原告部分胜诉。这是韩国中小股东对大、特大企业现任高管人员提起的诉讼中,获赔额最大的一次。
  这项在韩国引起关注的诉讼,是由14名现代集团的中小股东和在首尔的非政府民间组织韩国“经济改革联盟”于2008年4月提起的。当时,韩国“经济改革联盟”要求现代集团起诉其公司总裁郑梦九等人,理由是郑梦九等人因挪用公款,给子公司带来损失,并被法院判其有罪。而且,其因非法支援现代MOBIS等子公司,被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下令缴纳451亿韩元罚金,这些行为后果均给现代集团带来了巨额损失。但这一要求遭到现代集团董事会的拒绝。于是,韩国“经济改革联盟”与14名中小股东一同起诉了郑梦九、金东晋。在诉讼中,这些原告指控郑梦九、金东晋在现代集团子公司有偿增资等经营活动中进行了非法行为,给现代集团造成巨额损失,要求其向现代集团支付总额为1400亿韩元(约合1.94亿美元)赔偿金。
  尽管法院作出了裁决,但在此次诉讼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原告之一“经济改革联盟”仍表示,他们将继续带领现代集团股东们为公司争取到更多补偿。还有媒体载称,该团体之前曾一度向法院要求判罚郑梦九金额高达5631亿韩元。
  诉讼:
  韩版股东代表诉讼的成功案例
  现代集团中小股东诉郑梦九,要求其向现代集团赔偿诉讼一案,实际上就是韩国版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例。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及其管理人员责任及实现权利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所得诉讼利益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方式。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或代位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最早的判例,产生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最早的法律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衡平法院,罗伯特·W·汉密尔顿专门论述了这种制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则明文规定了此种制度。在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在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德国、西班牙、菲律宾、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了此制。
  创设这种制度的目的,是基于下列假设: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用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开始时,股东代表诉讼只是针对公司董事的侵权行为,后来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到监事、高管人员、关联交易人、实际控制人及外部其他人或法人,有些国家甚至立法规定,允许母公司的股东代表子公司、孙公司提起诉讼。
  在《韩国商法》中,一般赋予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的全权,此种制度对韩国经济发展中做出了贡献。但与之相呼应,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相对弱化,控股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运用其支配力以支配公司。因此,为了控制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的决定及高管人员在履订职务时的不当行为,《韩国商法》规定了一些弥补措施。这些手段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前者包括董事违法行为的留止请求权,违法、不公正新股份发行的留止请求权;后者包括股东代表诉讼,会计账簿阅览、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等。1998年,修正的《韩国商法》为了追究控制股东滥用自己的控制权,新设立了“追究向董事指示业务执行者的责任”制度,将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责任予以明晰化。
  《韩国商法》第324、403、405、406条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规定。实体法认为,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替公司,以行使公司权利为目的提起的诉讼,其主要功能在于追究董事的责任而设定的起诉权。追究董事责任的起诉权,这原是公司的固有权限,但由于控股股东选任的董事会根本不过问董事会的违法行为,且一旦诉讼时效终止则再难弥补,而董事本身有责任范围的限制,股东代表诉讼应运而生。
  在程序上,《韩国商法》规定,持有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原告)为追究董事、发起人、监事、清算人的责任,可以代表公司向上述人提起诉讼。该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请求追究董事的责任,这一请求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提。监事接到这一请求之日起30日之内未起诉时,该股东可以立即为公司起诉。如果有可能对公司产生不能恢复的损害,也无需事先通知公司直接起诉。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其既判力及于公司,其他股东不能提出与此相反的主张。若原告股东胜诉,可以向公司请求与此诉讼案相关的费用;若原告股东败诉,除非该股东有恶意,一般不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郑梦九案的出现,是韩国中小股东运用《韩国商法》中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维护其投资者权益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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