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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咨询“双规”昨火线出炉来源:东方早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07:13 | 作者:忻尚伦
股市“黑嘴”汪建中案已进入诉讼程序,券商研究员则屡曝“抄袭门”事件。在此之际,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投资顾问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研报规定”)。 荐股软件被纳入监管 在证监会昨日出台的《投资顾问规定》中,首次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正名。 《投资顾问规定》称,今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除了要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还必须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不过,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在这之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会员制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咨询业务,但证券公司并没有类似的可收费业务。对此,一业内人士解读道,这就是说,今后证券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投行业务、资管业务的同时,还可以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但《投资顾问规定》也指出,证券公司必须和客户签署风险提示书。提示书要包括:客户自主做出证券投资决策,独立承担证券投资风险;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代客理财、承诺投资收益等行为。 但《投资顾问规定》并没有界定,证券公司需以何种方式收取咨询费用。业内人士认为,这就意味着,可以像律师收取咨询费一样单独收取、也可以加载在佣金费率里收取、也可以以会员制的形式收取……,形式是多样化的。 “对于现在佣金战已逼近生死存亡大关之际,拓展投资顾问服务后,就增加了证券公司一项新的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投资顾问规定》第一次将荐股软件、终端设备等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纳入了该监管范围。规定不得夸大软件工具的夸大、误导性宣传。 给个股评级需公布自营持股 《研报规定》则明确指出,在发布的研报中,要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必须披露截至该研报发布日,该证券机构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 而且,在研报发布当日及第二个交易日,该券商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研报观点相反的交易。 此外,《研报规定》提出了券商和投资机构发布研报的“静默期”。 《研报规定》明确,在担任发行人股票IPO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在确定了新股发行价格当天日的40日内,不得发布与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在确定了发行价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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