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7日 04:54 |
作者: |
贾 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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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启动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中国银监会昨日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这标志着业界期盼已久的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办法》规定,现阶段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向银监会递交申请,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拟试点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出申请,经保监会批准后实施。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原则,为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为有效防范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风险,《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的上限。在并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据了解,在试点机构的选择和确定上,监管部门将从公司治理、财务实力、风险管控以及并表管理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对于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银监会要求其应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资本充足率在扣除拟投资额后应符合监管标准。同时要求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事情由来已久,早在2008年1月16日,银监会与保险会就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试点。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在《备忘录》基础上对相关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对规范和引导当前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将起重要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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