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6日 03:3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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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的时候,大家都这么干,不应该认定我的行为是操纵。”在审理过程中,觉得自己“委屈”又“倒霉”的莫建军,曾向调查人员提出这样的抗辩。 莫建军并不是第一个提出不服的。此前的周建明、张建雄、卢道军最初也都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就连很多遭受侵害的普通投资者也不认为他们“犯了法”。据统计,当时公布张建雄案件的时候,网上讨论的跟帖一度达到1500多条,其中绝大多数认为这是常规的交易技巧,甚至是一种模式化的投机技术而已。 不过,在法律人士的眼中,虚假申报撤单这一短线操纵手法,早已是证监会认定的操纵市场行为。就连莫建军的辩护律师都没有为他就这一点提出辩护意见,而是认同了证监会的判定。 专家指出,莫建军的上述行为正是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在当前全流通市场环境下,传统的“做庄”模式等操纵行为几乎绝迹。由于交易所及时发现、及时治理的方针以及限制交易等措施日益严厉,一度盛行的“涨停板敢死队”也基本灭绝。而当庄股覆灭之后,短线操纵因呈扩散、升级之势而成为监管重点。目前,短线操纵的形式主要有虚假申报撤单、尾市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信息操纵、股评“黑嘴”等等,其中虚假申报名列首位。 为适应新的监管要求,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前述“其他手段”提供的这一兜底性条款,早已制定相关指引,专门对虚假申报这一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做出延伸性解释,从而为惩治莫建军们的行为提供法律武器。 根据指引的归纳界定,“虚假申报操纵”是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则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交替进行三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这就意味着,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就可以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一,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二,行为人做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行为;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 法律专家指出,实际上,虚假申报撤单是不断的诱使、迫使其他投资者做出与实际交易状况不符合的判断,影响到股价成交量和当时的交易气氛,因此将这一行为归入市场操纵行列是毫无疑义的。 如果说早期虚假申报行为的猖獗可能缘于短线大户们还没意识到这一行为的违法性,但今后如果他们继续漠视法律、实施这一手法的话,一旦触及刑法,将会被刑法予以追诉。 法律专家特别强调,2008年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及补充规定》已将频繁的虚假申报撤单列入刑事追诉标准。根据该规定第四项第5条的规定,“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50%以上的”,应予追诉。 “从50%的分界线看,一旦触及刑法追诉标准,等待他们的将不仅是一纸行政处罚警示和罚款,还有更严厉的司法判决。”上述专家进一步表示,“这些大户可以说已经在规则边缘行走多年,现在突然明确了新的规则并对其行为进行打击,他们肯定会不适应,心理上的对抗也非常强。因此市场必须有一个规范的过程,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遏制这些行为”。 有关办案人员也表示,这些行为能够销声匿迹当然更好,但是市场与监管的博弈过程会永远存在。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并不断追踪违规手法的变异出台新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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