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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药品加成提高医疗服务价格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4日 10:26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1月24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周 宇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昨天联合发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根据意见,我国将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并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意见提出了医改的目标:到2011年,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到2020年,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和完善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医药价格能够客观及时反映生产服务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
  意见提出,在合理制定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同时,要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同时,要进一步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加快解决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提高体现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加强对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管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意见明确,改革要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坚持促进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用药及医疗服务需求。
  意见还明确了由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和医疗服务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由政府制定价格;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此外,意见还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加价行为的管理,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流通差价率水平,保持药品之间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政府制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在合理补偿医疗机构成本基础上,按照扣除财政补助、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耗材)差价收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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