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4日 07:36 |
作者: |
于华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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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昨日公布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要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 根据意见,我国将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补偿。改革过渡期间,将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 “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从严控制简单以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名义新增医疗检查检验项目,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逐步改革医疗服务以项目为主的定价方式。社区、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便民个性化服务,可以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方式制定价格。 此外,意见明确将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职级医师的服务价格。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导价格。 同时,意见确定了由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和医疗服务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由政府制定价格;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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