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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新设营业部资格条件放宽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0月29日 05:54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监会鼓励券商向网点空缺地区布局;对申请设点实行“一票否决”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昨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修改《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新规放宽了证券公司设立营业部的资格条件,鼓励向网点空缺地区布局,同时对申请设点实行“一票否决”制。
  新规亮点之一是适度放宽了设点证券公司的主体资格条件,允许更多的分类评价较高的公司和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居前的公司设点,以充分体现扶优限劣的原则。
  首先,进一步放宽全国设点证券公司的主体资格条件。原全国设点主体资格条件中,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分类评价在C类以上保持不变,将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排名由全国前3名放宽至前20名;同时,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者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且有1年为A类的证券公司在全国设点。
  其次,进一步放宽区域内设点证券公司的主体资格条件,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以上且有1年为A类的证券公司在区域内设点。
  新规同时引导证券公司合理布局证券营业部,鼓励其更多地向网点空缺地区设点。新规明确,证券公司在没有证券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新设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营业部3年内不纳入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证券公司在仅有1家证券营业网点的县级行政区新设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营业部2年内不纳入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的计算范畴。
  新规还引入了证券公司申请设点的“一票否决”制。新规从审慎监管角度提出了若干原则性要求。当证券公司出现因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限制经纪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因公司或证券营业网点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者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后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妥当、整改未完成等情形的,对其证券营业部设立和收购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审核。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组织地方证券业协会对当地证券营业网点分布情况进行调研,交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总审核,并将营业网点已饱和地区的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据透露,该名单将在11月1日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
  上述负责人透露,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分步放宽营业部设立条件,最终将实现只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营管理持续合规,就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自主确定营业网点发展计划。行政许可也将相应简化程序,并适时考虑下放审批权限。
  据悉,自去年5月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以来,到目前为止,新批设了118家证券营业部,516家证券服务部已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累计新增证券营业部63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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