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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条件放宽 外汇局支持企业“走出去”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31日 09:55 作者 李丹丹
 
    为支持境内机构“走出去”,满足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内信用支持的政策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
 
    被担保人三大条件放宽

    《通知》要求,放宽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扩大对外担保业务范围。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当是在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或者境内机构按照规定境外投资程序在境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可以是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

    同时,《通知》要求放宽担保人财务指标限制,降低被担保人的盈利要求。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被担保人的净资产数额应为正值,盈利要求由过去的不得亏损调整为过去3年中至少有1年实现盈利(资源开发类等长期项目可放宽长至过去5年中至少1年盈利)。此外,《通知》还取消了当被担保人为境内、外合资企业时,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


    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变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境内银行对外担保管理方式变化。

    该负责人表示,《通知》扩大了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的范围,从现在的为境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扩大到为境内、外机构提供融资性担保,也就是说,银行为境内机构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再需要逐笔申请核准;调整了银行余额指标的核定依据,从现行的以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为准,调整为以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外汇净资产为准,即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机构本外币合并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0%,或者其外汇净资产数额;取消了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时被担保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即被担保人不受与境内机构的股权关系、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等限制;明确了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银行在提供非融资性保函时,被担保人不受净资产比例和盈利状况的限制,不需事前核准;但从审慎角度考虑,仍要求被担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为境内机构或由境内机构持股或间接持股的境外机构。
 

    压力测试显示风险可控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此次政策调整中,充分考虑了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管理实践,并根据不同机构的风险承担与管理能力,实行分类管理,在制度上强化了风险控制,而且加强了事后核查机制,因此相关风险总体可控。

    具体来说:首先,从近年来的实践看,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一直保持着较低的履约率,各类主体对外担保项下信用风险控制良好。第二,考虑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三类机构处于不同发展阶段,风险管理能力有差异,外汇局确定了分类管理的方式,在放宽资格条件限制的同时,从制度设计上强化了风险控制。第三,外汇局对此次政策调整进行了压力测试,测算结果显示,政策调整的总体风险可控。此外,外汇局还将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外担保项下统计监测手段和事后核查机制,加强对外担保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以有效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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