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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多管齐下扶持券商业务创新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28日 05:19 作者 榆帆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9月28日证券时报第10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榆帆
  监管层扶持券商业务发展即将再出新政。记者昨日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在创业板启动之际,监管层对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作出进一步安排,将适度扩大试点范围。同时,券商的集合理财业务创新也获得监管层的支持。
  据了解,近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作出进一步安排,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适度扩大试点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试点。
  据悉,券商获得直投业务的门槛降低为:最近一次分类评价获得B类B级以上分类级别;最近12个月净资本不低于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5个以上,或者股票、可转债主承销金额在100亿元以上等。
  据统计,目前包括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投证券、安信证券、中信建投等在内的20多家券商都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而此前,证监会要求开展直投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净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10个以上,或者主承销金额在150亿元以上。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创业板的推出为券商直投项目提供了最佳的退出渠道,这项业务将给券商提供一个高回报的资金运用渠道,其中,较早布局直投业务的券商受益最大。而拥有直投资格的券商未来也势必将加大业务拓展力度。
  与此同时,券商集合理财业务也正在酝酿创新。日前,一份名为《证券公司集合产品审批若干政策和监管要求》的内部工作通报发放给证券公司,该文件首次正式定义了针对中高端客户的券商“小集合”产品———“限额特定理财产品,指的是产品规模在10亿元以下,客户数量200人以内,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理财产品,也叫小集合。”
  此外,该文件还明确放宽集合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和规模限制:成立两年以上的证券公司,新成立集合理财产品可以不设立存续期以及规模上限;证券公司设立产品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有存续期。此前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审批对存续期和投资规模均存在限制,现存产品中,最长存续期也不过10年,产品规模均在100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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