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26日 03:06 |
作者: |
郑名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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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通报了五粮液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违法违规行为。五粮液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证监会将尽快查清事实,并依法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这是证监会首次在案件未调查出结论就提前通报的案件,一方面是因为广大公众及媒体对五粮液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证监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趋向透明化,遮遮掩掩引来不断的猜测,反而容易给投资者造成误解。 五粮液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绩优公司,由于优良的业绩受到众多基金的青睐,其“稀缺资源”也一直受到市场的追捧。9月9日中午,五粮液公司突然发布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五粮液股价在下午开盘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引发了市场一片恐慌,深圳成分指数也从12097点下探至11828点。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公司上市11年来之天量。市场中充满了五粮液被调查的种种版本,在其后的交易日中也一蹶不振。 证监会这次通报五粮液造假,为投资者在造假期间购买该股票受到损失提供了便利。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对造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揭露日前购买的股票可以进行索赔。在诉讼实务中,被起诉上市公司常以虚假陈述揭露日作为抗辩手段,导致投资者在诉讼中面临很大的风险。怎样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经常是原被告在法庭中争辩的焦点。证监会的通报,基本上排除了这方面的风险,投资者只要在证监会对五粮液进行处罚后,就可以委托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粮液公司赔偿其因造假而导致的损失。 五粮液公司被调查,严重影响其市场形象。是否会导致其股价变脸,大家都在等待其复牌后的表现。此时,笔者不禁联想起东方电子,在所谓“东方不败”的神话下,却成为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第一案,投资者提起损失赔偿高达4.5亿。但愿五粮液不要步其后尘。 (作者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zmw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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