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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依新规可避免重复缴纳保护基金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9日 03:22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9月19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证券公司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且被投资证券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可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
  《补充规定》提出,证券公司应按照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且被投资证券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证券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含长期投资处置收益)。证券公司持有期货公司股权,自被投资期货公司按规定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之日起,准许其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缴基数中扣除来源于被投资期货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含长期投资处置收益)。(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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