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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宏盛须偿还远大集团贷款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7日 01:33 作者 李小平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9月07日证券时报第2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日前,*ST宏盛(600817)收到北京高院的有关《执行通知书》,北京高院于7月29日就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ST宏盛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远大集团向北京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高院已于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有关规定,责令*ST宏盛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偿还远大集团货款及代理费2845.97万美元;律师费7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远大集团偿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09.5万元;负担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等。(李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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