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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下月起施行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20日 04:18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2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经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详见A10版),并自9月1日起施行。根据反馈意见,《试行规定》明确了期货公司违规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处理措施,使相关条款的约束力进一步增强。据悉,近期证监会还将向各地证监局下发《试行规定》的配套操作指导性文件《期货公司首次分类评价操作指引》和首次评价通知,届时,首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将正式启动。
  据介绍,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反应积极,反馈了若干修改意见。证监会主要吸收采纳了两部分意见:
  一是关于违规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处理问题。《试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有反馈意见认为,对于期货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增强该条款约束力。经研究,证监会采纳了该意见,在《试行规定》持续合规状况指标中增加1项指标,即“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二是关于保证金预警扣分的问题。《试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保证金预警,应予以相应的扣分。有反馈意见认为,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应对预警责任属于期货公司的情况做出明确界定。由于实践中导致保证金预警的原因比较复杂,证监会决定在《期货公司首次分类评价操作指引》中界定对于非公司原因导致的保证金预警可以豁免扣分的情形,以加强对分类评价工作的指导。
  不过,对于有反馈意见提出的采用“净资本收益率”指标来替代“净利润”指标的建议,《试行规定》未予采纳。
  根据《试行规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评审一次,期货公司将根据计分高低被评为从AAA到D的11个级别。《试行规定》还首次引入分类评价的“一票降级”制度,当出现严重违规行为时期货公司可随时被降级,甚至会被直接降为D类。监管部门将根据分类结果,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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