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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3日 03:14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13日证券时报第1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
  通知明确,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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