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13日 03:14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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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 通知明确,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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