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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再念监管“紧箍咒”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0日 02:39 作者 杜志鑫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8月10日证券时报第10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杜志鑫
  本报讯 证券时报记者独家获悉,深圳证监局再度掀起“老鼠仓”的监管风暴,7月末深圳证监局向深圳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发布《关于告诫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的通知》,告诫从业人员“加强自我约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坚决防止利益输送行为和背信行为”。这是继6月份强调遵纪守法后,深圳证监局连续两月向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提出告诫。
  近期发布的《关于告诫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强守法观念的通知》表示,各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全体从业人员,要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加强自我约束;要以已被查处的案例为戒,深刻认识从业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坚决防止利益输送行为和背信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
  通知还透露,证监会对于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的查处力度非常大。从2008年至今年3月底,中国证监会对68起内幕交易线索开展非正式调查,已经立案38起;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其中上市公司类案件6起,内幕交易案8起,操纵市场案2起,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2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1起;公安机关已对其中15起案件立案侦查。随着相关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的逐步完善,对证券期货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还将不断加强。
  通知还表示,按照2009年2月2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对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依照内幕交易犯罪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该修正案实施后发生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老鼠仓”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或者违背诚信义务、职业操守的利益冲突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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