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01日 03:57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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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方面,通知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等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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