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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应加强推荐挂牌项目的内核工作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4日 08:55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7月14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光大证券创新融资部
  推荐挂牌项目的目标企业定位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对产品、技术、细分市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依赖程度较高,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主营业务收入波动可能较大。《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对挂牌公司的盈利和资产规模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也低于上市公司。因此,与上市公司相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风险相对较高。
  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否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主要由券商决定,券商承担了很大的主办作用,责任非常重大。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挂牌,除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之外,由于要承担推荐责任,必须加强推荐挂牌项目的内核工作,明确内核机构职责和内核工作内容,规范内核工作程序。
  主办券商首先应成立推荐挂牌业务内核机构,内核机构成员应当熟悉推荐挂牌业务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了解证券业务,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内核机构成员中至少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各一人。内核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授权负责对拟推荐挂牌项目的备案文件进行审核;二,负责对公司推荐挂牌项目的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工作发表内核意见;三,负责对公司推荐挂牌的项目是否同意推荐出具内核意见。
  推荐挂牌项目的内核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独立制作审核工作底稿,并在审核工作底稿上签名。内核人员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及行业专家应分别对推荐挂牌项目小组中的财务会计事项调查人员、法律事项调查人员及行业分析师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专业审核,分别在其工作底稿中发表独立的审核意见。
  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内核人员可以询问推荐挂牌项目的承做部门或者项目小组人员。承做业务部门或者项目小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核人员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内核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当如实回复;对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文件,应当按照内核人员的意见进行补充或者修改。
  推荐挂牌业务内核机构在内核会议表决的基础上制作形成该项目的内核意见,主办券商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该园区公司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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