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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3日 03:48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6月23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将有法可依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问题进行了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所称鉴证服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经济事项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发表独立、客观、公正审查意见的服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和其他鉴证服务。根据征求意见稿,鉴证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制定鉴证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以本地区鉴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政府指导价的浮动下限应不低于本地区鉴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同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服务收费规定。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承办业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承办业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会计师事务所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是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二是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是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鉴证服务收费的;四是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鉴证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五是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六是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七是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记者  李巧宁
  本报讯  记者获悉,全国物价系统日前召开了收费管理工作会议,会上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资产评估机构依法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如何收取评估费用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意见稿规定,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意见稿指出,政府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意见稿明确,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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